《南方农村报》近日接到一批读者来信,有来自乡镇干部的,也有来自普通农户的。双方观点对立、立场鲜明,甚至把很多问题都上升到道德层面而加以指责。但平心而论,这相互埋怨的双方其实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同一权力体系下的牺牲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政治权力大规模介入农村,农村事务前所未有地被控制在政府权力之下,如土地承包、基层选举、计划生育、乡镇企业、农业科技、投资招商、治安稳定等等,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导致农村基层政权疲于奔命。而与此同时,每一次涉及到农村的立法几乎都给县、乡、镇多一项任务和权力,也就多了一套执法体系和官员,但脆弱的农村经济其实是无法支撑庞大的上层建筑体系的。
同时,政府财政收支的倒挂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县及其以下基层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30%左右,却要负担70%左右的政府公共服务支出。这导致在中国政府财政税收连创新高的同时,基层政府的财力反而严重不足。税费改革后,由于官僚体系以往常规解决财政问题的道路被堵塞,即使仅仅为养活自己计,也要从农民那里获取更多的收入。
不仅如此,在大多数乡镇政府合法的财政收入不足供养吃财政饭的干部的时候,其最重要的政府职能——为农村提供公共品服务——就无法实现。作为基层政权,既无法为农民提供服务,又只能从事收刮性工作,难怪会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需知,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当农村的政治权力无限向上集中的时候,农村的社会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责任也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情形有点类似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情况,那时法国农村的贵族制度已经破产,权力被集中到国王派出的地方总督,造成了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当总督无法满足地方农民的要求时,怒火就集中发泄到政府和国王身上——“每个人都因贫困而指责政府,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事实证明,这种责任太大了,足以将不堪重负的基层政府压垮。在这个意义上,乡镇干部的怨气和农民的不满,都是政府承担了不适当责任的产物。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的基层政权也曾进行改革。但问题是,主导乡镇改革的是县一级政权,县里进行改革的初衷本就是加强对乡镇的控制力,所以历次乡镇改革结果都是权力上收,包袱下放,向农民收钱的部门得到强化。如种子等有利可图的生产经营就被县以上垄断,而乡镇干部通过农业利润增强对农民服务能力的空间也被进一步限制。
所以说,乡镇干群矛盾其实只是一个表象,其问题的实质是落后的、权力向上集中的政治体系。乡镇官员本身的职能出现的偏差,也是由这种权力体系的自利性决定的。而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寄希望于整个权力体系的变革外,真正要做的是实现乡村自治。乡村自治的内容很简单:一是把属于农村的基层权利还给基层政权,二是把基层政权(包括乡镇)的组织权利还给农民本身。这两个举动会一劳永逸地改变乡镇干部与农民的实质性关系,使乡镇干部真正与农民站在一起,成为农村组织化的精英人物,真正代表农民利益。
当然,要实现这样的乡村自治,其前提是作为个体的农民本身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即让农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政治权利、分享国民财富的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权利以及同等的发展权力等。只有在每个个体拥有相当权利的基础上,这些个体所联合起来的乡村自治才能取代权力向上集中的政治体系。而在乡村自治的体系中,所谓基层干群矛盾就会化于无形,农民也将获得新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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