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的小学教师陈刚,4年前与女同事发生一夜情,受到当地纪委党内警告处分。事后,尽管他努力改过自新,先后荣获“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并多次报考公务员,但 |
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
顶着压力,陈刚联系上了因公益诉讼被媒体评为2006年“公共利益年度人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
“一个警告处分,难道要让一个年轻人永无出头之日?”周泽了解过陈刚的详情后,决定义务代理。
周律师的无偿援助,增强了陈刚向人事局讨说法的信心。
几个平时跟陈刚很要好的同事,劝他放弃这场官司:“如果你打输了官司,就证明那次警告处分成了你永远不可洗刷的污点;即使打赢,让你得到那个工作岗位,无论你多努力,做得多好,你会得到重用吗?”
但陈刚觉得,既然把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就不能退却了。
2008年3月24日,陈刚在周泽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后,正式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渝中区人事局的行政行为,判令其依法对自己予以录用。
4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尽管涉及第三者的隐私问题,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但法庭外还是等候着大批从全国各地赶来的记者。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陈刚的一次偶然的错误行为,是否就是《公务员法》中所指的一贯性的、不具良好的品性和行为方式。
陈刚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陈刚4年前的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他连续和一贯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的品性显现,因此被告不能以那一次错误,就断定陈刚不具有良好品行。再说陈刚警告处分早已过了一年的影响,其本人几乎年年被评为优秀和先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规定,渝中区人事局无权随意对陈刚追加条件,更无权超越法律规定剥夺他被招录为公务员的权利。从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来说,国家机关应该具备足够的开明胸襟,招纳陈刚这样的优秀人才。
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公务员录用的职权,其中包含了对考生的品行是否良好的判断权,这种判断权属于录用部门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不应对此进行审查。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原告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过党内警告处分,不具有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行。既然可以择优录取,就意味着可选择品行更好的。
陈刚在其自述材料中说道:“人事局的拒录不仅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扼杀了我的前途,还是对我这个虔诚悔过、想干事、能干事的人的公开打击和歧视,剥夺了成绩优秀的我为国家服务的机会,对国家和我个人都极端的不负责!”
对于双方的激辩,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那么,人事局对陈刚的拒录理由是否合法呢?有的人认为人事局把好德才兼备的公务员入口关无可非议;有的人认为不应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相混淆,扼杀优秀人才的前程。
2008年6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刚的诉讼请求。面对一审的结果,陈刚和他的律师均表示不服,决定立即上诉。
(文中陈刚、何凤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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