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存在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通过这一链条,天津高院、一中院的多名法官利用主审企业破产案件的机会,与清算所、拍卖行“默契配合”,大肆受贿。 |
天津多名法官利用主审破产案受贿落马
无独有偶,2006年,深圳市中院5名法官在同样的“腐败链条”上“落马”,轰动一时。“南有深圳、北有天津”,两地法院均属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两地都出现法官大面积“沦陷”,个中缘由发人深思。
银行主管“炒地皮”扯出法官受贿窝案
天津多名法官落马,事件的缘由可上溯至盘锦市合作银行两高管挪用公款到天津“炒地皮”的事件。
姜志君有多个头衔,包括: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主任、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盘锦市检察人员发现,姜志君在多起企业破产案中,有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多名法官行贿拉关系的情况。天津中院法官受贿“窝案”由此浮出水面。
法院查明,孙伟民在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审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天津宏商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海伦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铝品厂破产案的职务便利,接受姜志君及其妻弟的请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对天津新生清算事务所和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孙伟民先后6次收受贿赂款91万元。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伟民有期徒刑10年。
与姜志君“配合默契”的还不止孙伟民一人。在辽宁省盘锦市接受公诉审判的天津法官,还包括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田长友。他们均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且均服从一审判决。此外,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也涉案,收受贿赂,被判刑6年。
“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
在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中,“利益输送”成为一个个破产案审结必备的“润滑剂”。
首次接受姜志君贿赂的情节,孙伟民记忆犹新:“在车上,他拿出一个档案袋交给我,对我说:孙老师,这点钱你收下吧。我说:算了。但是他坚持给,我就把钱收下了。回去我看了一下,一共是10万元。”
巨额“黑金”输送后,孙伟民丧失了司法公正的执业准绳。“在宏商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我指定新生清算事务所进行清算,在明知实际上违法的情况下又没有阻止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宏商公司资产进行拍卖,这使姜志君获得了巨大利益。在代理其他几个破产案件和拍卖破产企业的过程中,他也挣了不少钱,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帮助和关照,才给我的这91万元。另外,他肯定也想跟我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在案件方面给予他帮助和支持。我觉得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
从深圳到天津,破产拍卖领域成为众法官“滑铁卢”
半月谈记者从办案机关获悉,几年前多名法官落马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是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南有深圳,北有天津”,天津高院在这方面也是试点。而天津也有多名法官步深圳落马法官后尘集体“沦陷”,发人深思。
姜志君在归案后曾证实,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整个破产案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它是在破产案件被法院立案之后、破产裁定下达之前,受法院委托,代表法院临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事务。“设立这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当时是天津高法特有的,在全国是试点。”姜志君这样表示。
沈阳市政协委员、辽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冯昀,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专业人士认为,姜志君名下的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拍卖其本人的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代理的破产案,这看似有悖常理却维持运作多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但清算组主要成员由法院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原本应当是独立、自主、对破产财团负责的清算组,角色错位,片面听命于法院,甚至为自身利益沦为不法法官忠实的附庸或牟利工具。
法律界人士呼吁,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 (记者 范春生)来源:半月谈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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