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 |
【关键词】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
就实现上述目的而言,设置这一程序,固然根本;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也同样关键。20多年的司法实践,让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
2007年:死刑复核权“回家” 2002年4月29日上午9点,北京市东交民巷最高人民法院的门外,来自陕西的律师朱占平急得团团转。
朱占平是为了他代理的一个死刑案件来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但是门卫说什么也不让他进去。而那一刻,几百里之外的陕西延安,27岁的董伟已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后来,朱占平急中生智,说要买一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才拿到通行证进了大院……
6年前,这起“枪下留人”的案件轰动全国。
自从1980年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地方后,各种版本的“枪下留人”在各地时有发生。而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种如同电影大片里惊心动魄的场景一样的现实情景已成为历史的记忆。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刑事司法最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错杀滥杀,保障了人权,而且在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7月20日,多年致力于死刑复核程序正义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30年来最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 下放死刑复核权,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 记者:死刑复核权最早是什么时候下放的?
陈瑞华: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来,刑法和刑诉法都作过修订,但这点从没变化。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文革”浩劫刚刚结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1980年,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是最早的下放。
记者:这种临时性的做法,为什么能持续了二十多年?
陈瑞华:1983年,第一次“严打”运动中,下放的做法被继续延用。因为从重、从快这种刑事政策意味着要简化诉讼程序,压缩诉讼期限。诉讼期限的缩短和诉讼程序的简化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得到简化。之后,又有第二、第三、第四次“严打”,死刑复核权的下放逐渐从暴力型的犯罪扩展到其他类型的犯罪。后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死刑复核也开了口子,规定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审核,但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法院复核的除外。
下放死刑复核权,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人们的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人权思想,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普及,再加上“文革”结束后,才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一下子来了那么多的刑事案件,司法人员、决策人士没有更多的思想准备,就采用了严打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导致死刑复核权的下放。
记者:如何评价死刑复核权下放?
陈瑞华: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当时,死刑复核权下放对于及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负面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容易导致死刑滥用。按照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一审是中级法院,二审是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那就意味着高级法院既拥有二审审判权也拥有死刑复核权。这样就导致死刑复核和二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名存实亡。而当初设计死刑复核程序是有一种考虑的,就是增加一道关,防止冤假错案、防止滥用死刑。比如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等案件,如果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来加以审核的话,可能不会出现这些冤案。
记者:这些冤案,是不是也推动了死刑复核早日“回家”的进程?
陈瑞华:影响肯定是有的,少杀慎杀是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主要目的。
回收让标准严格了,死刑数字下降了
记者:死刑复核权收回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过程?
陈瑞华:多年来,许多学者、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不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2003年,这个问题终于从学术讨论走向实务部门的议事日程。我印象很深,那一年,中共中央司法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司法体制改革的讨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都派人参加了座谈会,那次讨论也请了不少学者,在研讨中,绝大部分与会者主张中国应当及时收回死刑复核权,并把它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这些观点得到中央有关决策部门的认可。到2004年“两会”期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已基本上形成了共识。2006年7月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实行开庭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收回死刑复核权,所做的一项重大的配套措施改革。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
记者: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哪些重要意义?
陈瑞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有利于统一死刑的执行标准。死刑案件跟一般案件不一样,因为各地经济状况不一致,有一定的差别,问题不大,但是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剥夺人的生命标准必须是统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把大部分死刑下放给高级法院,等于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没有办法把握死刑的统一尺度和标准,造成尺度标准混乱,量刑的情节、量刑的基准、量刑的标准不一致,容易出现畸轻畸重,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有利于摆脱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我们国家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比较严重,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政府手里,很多案件受到法外的干预影响因素过多。让30多个高级法院在法外因素干扰下复核死刑,还是收到最高司法机关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哪个更好,答案不言而喻。
三、顺应了世界性的废除死刑和人权保障潮流。鉴于我们的国情,现在在刑法里大规模地减少死刑不切实际,比如说,暴力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犯罪,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再比如贪污贿赂案件,对贪污贿赂的贪官,自古以来民众有自己的想法,如果在这种案件中废除死刑,主流的民意是不能答应的。既然在犯罪的罪名上减少死刑空间不大,那么必须强调从程序上来限制死刑的使用。程序上控制死刑的核心就是要加强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增加一些程序上的保障。
记者: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在复核程序上发生了什么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如何更好避免错杀?
陈瑞华: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主要通过阅卷审查案情,对于不予以核准死刑的,将发回地方重审;对于所有维持死刑判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派法官或法官助理下去,到当地去复核――一是提讯被告人,二是遇到证据有争议的,调查核实证据。据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发言人透露,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死缓的占到三分之一。
记者:上报最高法的三分之一案件不能被核准死刑,这个数字说明哪些问题?
陈瑞华:三分之一不是小数字啊。2007年以前,这些案件可能会被核准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死刑复核权“回家”,一些本可以留活下去的罪犯,可能会含冤离开这个世界。
纠正错误,严格把关,严格掌握死刑标准,防止滥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确实能够起到作用,这是令人欣慰的事情。我个人认为,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不管有什么理论上的争议,但它的确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死刑的数字下降了,标准严格了,在死刑上更慎重了。更重要的是,由此引发了刑事司法全局改革,可以说是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
回收死刑复核权,带来刑事司法全局改革 记者:怎么理解“牵一发而动全身”?
陈瑞华:多年以来,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极为困难。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推进正当程序,加大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这个目标20年来我们一直没中断过,但可以说,改革是举步维艰。死刑复核收回后,出现了改革前置现象,即改革由后往前推,二审要开庭,一审证人出庭,侦查要改革,这么一个逻辑顺序就出来了。
先说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二审开庭多难啊,比如,张家口发生了死刑案件,怎么核准,河北高院的三个法官要带书记员,跑到张家口去开庭,来回一个星期,需要多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啊,现在死刑复核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改革就得强推,再困难也得这么做,因为只有死刑二审开庭,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辩护权,防止死刑的滥用。
再来看一审程序。目前,在全国很多地方的中级法院,死刑案件一审证人出庭,警察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在适用。这在过去想都不敢想。现在是自上而下推,二审开庭了,一审就不能那么草率了。我个人预计,在今后的5年内,中国的一审将发生重大变化。
还有,侦查程序也出现了改革的动向。因为如果一审有问题,往往其根源是在侦查。侦查要是弄错了,一审二审有时很难防止错误。现在,侦查改革成了法律界议论的焦点。目前的一些讨论和探索也是以前想都没想过的,比如,辩护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要在场;再比如,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把同步录音录像扩展到所有的死刑案件,还有,侦查阶段很多重要的侦查行为必须有律师参与。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