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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种果博补偿源于权力缺位
http://5yms.com/news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08-6-13 21:16:50
    广州市花都区鸭湖村不少村民后悔死了,因为他们“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本想在水田里种果待征地时博取高额青苗补偿,然而,最后他们不仅白花了果苗钱,没捞到青苗补偿,还因为稻田被毁不得不买米度日(见6月12日《南方农村报》第1版)。

 广州市花都区鸭湖村不少村民后悔死了,因为他们“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本想在水田里种果待征地时博取高额青苗补偿,然而,最后他们不仅白花了果苗钱,没捞到青苗补偿,还因为稻田被毁不得不买米度日(见6月12日《南方农村报》第1版)。
  这一事件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人们有多种解读:有斥责农民法盲者,有鄙夷农民投机者,有嘲笑农民活该者。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因此而忽略了权力的失察和失责,则不免流于表面,抓小放大,也不利于惩前毖后。
  毋庸讳言,水田种果是一种违法行为,丢荒也不被允许。但当地村民并非法盲,他们清楚地知道青苗补偿归农户自己,而且知道果树的补偿高于水稻,树冠越长补偿越多。农民种果也确有投机成分,但既然村干部作于前并有“斩获”,则他们效于后,无论是在自家责任田还是转包他人水田种果,皆属理性选择。农民已经在承受自己贪心的苦果,贪心是人性的弱点,批评和辩护意义都不大,关键是要消除将贪心付诸行动的外在条件。
  其实,农民是输给了权力,是权力自始至终的失察和失责,导致农民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众所周知,在我国相当多的农村,村委会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往往将决策权和行政权集于一身。在这起良田种果事件中,鸭湖村委会的权力只为少数人牟利,表现在:征地过程中,先前在田里种果的村干部家属拿到了高额的青苗补偿费;同一块被征的土地,有些人的果树清点了,有些却没有,没清点的则与青苗补偿无缘。
  一方面,鸭湖村委会行使权力失之公正公平;另一方面,它对自身义务之承担却几乎阙如,最明显的就是村务不公开,不仅村民表示不知道征地的具体情况和青苗补偿的标准,连村委会副主任都承认“有些情况连我也不知道”。在村民心里,村委会干部是信息先知者,跟着村干部的做法被认为是最有利的。但当村干部秘而不宣,垄断有关信息时,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普通村民必受害无疑,他们虽心有不甘但“只能自认倒霉”。
  在此事中,更高一级的权力也出现缺位。按法律规定,国土部门负责监管水田的用途不被非法改变,如果对当初村干部在水田种果行为予以制止并实行处罚,则几乎可以肯定,不会有随后的农民群起效仿,也不会出现大量的金钱浪费、农田被毁和心理失落。再者,征地都是政府行为,如果一开始当地政府对某些干部家属水田种果不加补偿,也可断绝随后村民的贪念泛滥。时至今日,果树还安然无恙地插在田里,而当地政府还在继续失察或视而不见,将失责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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